井冈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工会《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井冈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要教育引导教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含附属医院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校工会提出选举方案,报校党委审定。
(二)以分工会(含附属医院工会)为单位划定选区选举代表,学校按比例分配名额,各选区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的代表候选人,按照差额(5%-10%的比例)选举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
(三)当选代表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代表登记表并存档。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学校在职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学校党政领导不占名额)。代表的构成,即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从事教学、科研的教职工代表应不低于60%。学校党政领导应作为代表候选人,按照党组织关系隶属的原则(非中共党员领导按其分工的原则),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但不占该选举单位名额。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撤换与增补。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被解除合同或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可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根据需要和代表结构按民主程序增补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关心学校发展,热爱教育事业,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群众观念。
(三)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负责人和离退休党支部负责人中产生;特邀代表在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的学校原党政工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中产生。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出,报校党委审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审议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教代会专门工作组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具有正式代表资格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普通教职工代表,普通教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主席团分阶段确认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学校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的上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党委审定后,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出,经校党委审定后,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和提案的执行情况,应适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
代表团的职责是: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参加会议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贯彻大会各项决议、决定与精神等。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专门工作小组。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部门对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参加,由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名单,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并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也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合一,届期一致,同时召开,但应分阶段进行。选举新的一届校工会委员会时,非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作为工代会的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二级学院(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教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单位)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单位)教代会的职权、组织制度、工作机构和代表产生办法等与学校教代会类同。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单位)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应高于学校代表比例,人数在 40 人以上的单位,可按 40 — 60% 核定代表名额;人数在 40 以内的,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